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8)辽01民终3305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某甲,男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贾祖奡,北京盈科(沈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王某乙,男,汉族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王某丙,男,汉族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吕甲,男,汉族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吕某某,女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吕甲,男,汉族,系吕某某之父。
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、王某丙、吕甲、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,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(2017)辽0104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某甲于2018年5月17日以其更看重家庭和睦及兄弟手足之情之由,提出撤回其上诉。
本院认为,上诉人王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。
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3元,减半收取2651.5元,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郭晓娟
审判员 赵楠楠
审判员 洪 淳
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
书记员 侯书颖
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: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,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,是否准许,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。